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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merican policeman's analysis on Housto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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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4: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ZT:

"如果没有遇到暴力攻击,如果对方没有武器,警察是不可以使用武力的。我值勤时的原则就是,如果对
方袭击我,我打断他的胳膊腿也是正当的,如果对方只是谩骂,我用警棍拍他屁股一下,都可能因警察暴力遭到起诉。
这里就算是把外交官当成普通平民,郁伯仁副总领事和一位女士,无论如何够不成对警察人身威胁,那么他们使用暴力,
则可以认定为蓄意的。"

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473676
美国警察分析中国外交官被殴打事件

郑三炮

根据中新网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10-04-30/082717446992s.shtml),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敦市发生了美国警察拘查,殴打中国外交人员事件。作为前洛杉矶警察,我试图从法律的层面分析这个案件的是非,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美国社会。

首先,中新网所报(转《世界日报》)新闻显示,本案有许多涉及法律层面的关键细节
仍然没有确切的结论,因此本文只能就新闻中的内容,通过美国相关法律和警察工作方
法进行分析。

第一点,美国警察,特别是大都市的警察,对于涉外法规条例,对于如何对待外国使领
馆人员,都经过严格的培训。如果说个别警察在某个的场合,一时疏忽这些法规尚有可
能,但是在多辆警车协同行动中,忽视相关外交公约,拦截领馆车辆,短暂拘查(
detain)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而,事件存在强烈的蓄意性。

第二点,警察的执法权涵盖的区域虽然很大,但是巡逻区域很小,也就是说,负责都市
巡逻的警车,对于该地区的主要建筑物都十分熟悉。如果他们跟踪车辆到了相对陌生的
区域,也能够很方便地联络到当地警车加入。因此,所谓不认识中国领事馆所在地,这
绝对是托词。

第三点,警察使用武力必须建立在合法理由上,美国警察看起来下手狠,但是却不能随
便动手。否则跟下来的法律纠纷,经常让警察个人遭到严重经济损失。换句话说,如果
警察动手打人,被裁定为非法行为,那么警察个人将面对法律纠纷,而不是警察局。对
于警察来说将是几十万美元的法律诉讼,这还不包括官司打输的后果。如果没有遇到暴
力攻击,如果对方没有武器,警察是不可以使用武力的。我值勤时的原则就是,如果对
方袭击我,我打断他的胳膊腿也是正当的,如果对方只是谩骂,我用警棍拍他屁股一下
,都可能因警察暴力遭到起诉。这里就算是把外交官当成普通平民,郁伯仁副总领事和
一位女士,无论如何够不成对警察人身威胁,那么他们使用暴力,则可以认定为蓄意的。

从另外一方面,我们注意到,CBS新闻中说,领事馆的车子没有牌照。没有牌照,不但
这辆车子不再具有豁免权,而且是非法行驶。除非警察拦截之后,同意其继续行驶。牌
照为什么没有,这是案件的第一个大疑点。

第二个疑点是,警察曾经用闪亮警灯指示停车检查,而郁伯仁的车子并没有停止。警车
在行驶车辆后尾随,并且闪亮警灯,是拦截检查的意思。任何驾驶员都必须:以安全的
方式,用尽可能短的距离,把车子停靠路边接受检查,毫无例外。哪怕是有外交牌照的
车子,一般也应接受。车子没有停,这是一个极端反常的事件,只能解释成为故意的,
而无法说是没有看到或者不懂。

由于被拦截车辆拒绝停车,那么继续跟进的休斯敦警察车辆,从法律上已经从跟踪(
follow),变成了追逐了(pursuit)。虽然车子并没有像好莱坞电影里那样开得飞快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是被拦截车辆拒绝执法人员的命令。

这里就引出另外一个法律词汇:Hot pursuit。也就是说正在追踪。根据美国法律,警
察是不能未经允许进入私人领地的,包括家庭、庄园等。比如,我身穿警服,敲开史密
斯家的门,想要检查史密斯儿子杰森的房间,那我必须得到史密斯先生或者史密斯夫人
的允许才能进入。 但是,如果我在街上追逐杰森,此时杰森跑进史密斯的家,或者其
他邻居的房间,我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以直接追进去。就像无数好莱坞警匪片表
现的那样。法律名称为“Hot pursuit(直译热追捕)特例”。

那么可以说,休斯敦警车跟着闯入领事馆,是执行了 “热追捕”特例。然而,“热追
捕”可以“热”到本国居民家里没有错,但是绝对不能“热”到别国的领土上。那是外
交纠纷!所以,休斯敦警察,才来了一个“不知道”那是中领馆的说辞。

他们敢故意“不知道”的另外一个原因,大概是因为休斯敦总领馆内层没有拿着冲锋枪
的中国卫兵。如果有,他们一定会十分清楚那个地点是什么地方的。当然我估计,如果
这样,警车就会在半途撞停没有牌子的被拦截车辆,强行检查,而不会干冲到领馆里的
野蛮外交事件了。

总而言之,从行为上分析(如果新闻准确的话),事件的双方皆有不合法律之事,而野
蛮一方是美国警察(总是这样,美国警察总能成为比较野蛮一方的)。这更像是一个外
交纠纷,而不是简单的交通司法纠纷。
发表于 2010-5-4 0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分析很客观。说服力很强。

而且争论的各方都可以从里面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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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4 06: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分析很客观。说服力很强。

而且争论的各方都可以从里面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素材。。。。。 ...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0-5-4 06:14

俺找着的就是:不是有端就能打人,只能自卫与搏斗。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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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7: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得看看专业人士的意见。

我不关心警察“打人”,因为那是“不对”的,我就关心郁领事为什么 1. 要跑; 2. 为什么不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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