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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奇不有(3)谁更疯?林老虎的前妻还是美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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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07: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2-1-7 09: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使我想起八十年代我刚来澳洲时的一桩事。那时我在一个越南华人开的餐馆里打工。他们已经在澳洲生活了十几年了。

一天上班的路上我发现一个飞不动的鸟,估计是受伤或者有病了。便把它捡起来带到餐馆,给大伙看,看怎么把它救活。。。。。。。可出乎意料的是,他们对我说:赶快把它弄走,一会我告诉你为什么。。。。。。。我把鸟拿到外面,看着它挣扎着自己去找活路。。。。。

回到餐馆,我接受了一堂由越南难民讲的怎么在澳洲生活的课: 千万不要把鸟带回来,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把它拿回来你就是犯法了。。。。。同样,你在路边看到一个人要死了,也千万不要去管。。。。。。。

现在想来,挺好玩。。。。。一个难民移民眼中的法制社会。。。。很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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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使我想起八十年代我刚来澳洲时的一桩事。那时我在一个越南华人开的餐馆里打工。他们已经在澳洲生活了十几 ...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2-1-7 09:43


我觉得最荒谬的还不是犯法与否的问题,而是惩罚出奇的高。比对强奸、放火、杀人的惩罚还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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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2: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越南人说的不对,见到受伤的动物不救治也有可能被起诉。

当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亚洲人的一个信条,其实只要你捡回来,再扔出去,呵呵,这就是违法了……

在澳洲正确的作法是送到RSPCA去,他们会做处理的,要么救治、要么put down。

我在RSPCA打工……挣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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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2: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越南人说的不对,见到受伤的动物不救治也有可能被起诉。

当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亚洲人的一个信条, ...
社员甲 发表于 2012-1-7 12:25

老甲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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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3: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使我想起八十年代我刚来澳洲时的一桩事。那时我在一个越南华人开的餐馆里打工。他们已经在澳洲生活了十几 ...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2-1-7 09:43



   原来你在澳洲曾犯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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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4: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你在澳洲曾犯过法。。。
顺手 发表于 2012-1-7 13:03


让大头付封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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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23: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瑞典也是,路上看见受伤的糜鹿,和鹿,哪怕是自己车撞上的,死了的,都不能动,动了就违法,打电话给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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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23: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瑞典也是,路上看见受伤的糜鹿,和鹿,哪怕是自己车撞上的,死了的,都不能动,动了就违法,打电话给交通部门. ...
幸福剧团 发表于 2012-1-7 23:11

这类违法,在瑞典也能判20年监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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