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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O· J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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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09: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拿提及O·J 一案。

俺曾将此案写入《怎样在美国生存》,兹转录于此。


摘自柞里子:《怎样在美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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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治? 人治? 钱治?

     谈美国的官司,绝对不能按下不表的自然是欧·杰·辛普逊一案。这案件之所以在美国引起空前的轰动,却并非因为案情本身有多严重,只是因为被告欧·杰·辛普逊不是寻常的张三李四,遂令一件寻常的案件成为一场万人瞩目的官司。说案子寻常,用的是案发所在地洛杉矶的标准,其实并非等闲如偷鸡摸狗一类的勾当,而是有两条人命的案件。只是因为洛杉矶市死两三个人的案子司空见惯,如果不是因为被杀者之一是欧·杰·辛普逊的前妻尼蔻,这案子恐怕只会成为犯罪统计表中的一个数字而已,绝不可能引起席卷全美的轩然大波。既然如此,在谈到这案子之前,理所当然应先介绍欧·杰·辛普逊其人。欧·杰·辛普逊何许人? 一言以蔽之曰,第一流名人。名人如何分流? 有人说美国的名人可以如此这般归入三流:第三流名人要连名带姓呼之才能免于误会,比如,杰西·杰克逊,如果省去“杰西”,就会令人搞不清究竟是说黑人政治领袖杰西·杰克逊,还是黑人流行歌手麦克·杰克逊。第二流名人无须称名。比如,美国的总统上自华盛顿、林肯,下至肯尼迪、尼克松都可以称姓而不名。第一流名人则只须称名,甚至可以呼之以名字的缩写。比如,呼阿里,非拳王阿里·穆罕穆德莫属;称欧·杰,尽人皆知为橄榄球名星欧·杰·辛普逊。这说法自不免牵强之处,比如,四次当选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不能不说是十足的名人,却不能简单称之为罗斯福,因为有狄奥多尔·罗斯福当选总统在先。但这说法却不失为妙语,而且颇能反映美国的第一流名人属于体坛而不属于政坛的事实。

    美国体育界的名流不止于家喻户晓,而且也像历史人物一样,是有案可稽的。比如,《美国百科全书》在“辛普逊”词条下仅收录两人。其一为乔治·辛普逊爵士,19世纪英国驻加拿大总督。其二即为卷入此案的欧·杰·辛普逊。以下是《美国百科全书》对欧·杰·辛普逊的简介:欧·杰·辛普逊1947年生于旧金山,1967年率领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橄榄球队夺得全美大学联赛冠军,次年被评为全美最佳大学橄榄球选手,1969年加入水牛城的职业橄榄球队“比尔”队,1972737576年,在冲刺码数和冲入底线的次数上均在全美职业橄榄球俱乐部中居第一位。尔后,膝盖受伤,转入旧金山的“淘金汉”队,1978年退休,成为电视台的体育节目评论员。1985年被选入职业橄榄球名人馆。

    对于以上这段摘自《美国百科全书》的文字,也许有必要作两点注释方能使不谙橄榄球规则的读者看个明白。第一,美式橄榄球分两拨人马,球在己方则由进攻队员上阵,球在彼方则由防守队员上阵。在进攻队员之中有三个位置最为重要。如果球队以投掷为主要进攻手段,则投球手最关紧要。投出去的球要由接球手接住方才构成一次成功的进攻,最主要的接球手顺理成章成为第二重要分子。如果球队以带球冲刺为主要进攻手段,则带球手成为进攻的核心。欧·杰·辛普逊打的是带球手的位置。冲刺码数和冲入底线的次数是衡量带球手水平的两项最主要的参数。一个球队选取哪一种方进攻,基本上取决于投球手和带球手的能力。第二,美国各职业运动都有所谓“名人馆”,“名人馆”是 Hall of Fame 的直译。译做“生祠”,似乎更能传神。凡是被选入名人馆的人物,一个个都有塑像、照片、生平事迹以及过手衣物器具在馆里供着。每年前往各名人馆瞻仰其心仪已久的名人的游客,动辄以万计。

    被选入名人馆,自然意谓着在某一行职业运动中登峰造极,却并不保证能成为第一流名人。如果有人问,除去欧·杰·辛普逊之外,供在职业橄榄球名人馆中的还有谁,不少人都会说不上来。可见欧·杰·辛普逊之所以能成为欧·杰,除去是橄榄球高手之外,还得有别的因素。什么别的因素?大抵言之,别的因素有三。其一,仪表堂堂,笑容可掬。其二,口齿伶俐,声音宏亮。这两个因素加上名气,构成卖广告的绝佳人选。《美国百科全书》对欧·杰的介绍遗漏了如下颇为重要的一点:欧·杰从球场退役之后,不仅在电视台当体育节目的评论员,而且是赫茨汽车租赁公司的代言人。各汽车租赁公司都在机场、旅馆、报纸、杂志、电视上大做广告,欧·杰既是赫茨汽车租赁公司的代言人,其形像自然也就无处不在。因素之三,正在于其形像无处不在,使人欲忘而不能。


          欧·杰结过两次婚,结发之妻同欧·杰一样,是个黑人,同欧·杰生有一儿一女。1979年欧·杰在洛杉矶高级住宅区巴伐利山的一家私人俱乐部邂逅年方十七、千娇百媚的尼蔻。其时尼蔻刚刚从中学毕业,放弃时装模特的机会不就,在俱乐部的餐厅里当服务员。据说其时欧·的婚姻业已触礁,两人一见钟情。不久欧·杰即与第一任妻子离异,从旧金山迁来洛杉矶,与尼蔻共赋同居之好,五年后结为夫妇。与欧·杰的第一任妻子不同,尼蔻是白人。美国黑白之间的婚姻不多见,白女下嫁非白男者尤少。两人的一见钟情,窃以为可以列入男“才”女貌一类:尼蔻的年轻貌美货真价实;“才”者,财也。尼蔻放弃时装模特不做,跑到巴伐利山高级私人俱乐部的餐厅去当服务员,“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钓金龟之婿不待言而可知。欧·杰不仅有大把的钞票,而且舍得在尼蔻身上下注,每月给尼蔻七千美金零花,又借钱给尼蔻之父,协助其成为赫茨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商,其意在金屋藏娇亦不待言而可知。双方一拍即合,自不在话下。然而,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十分融洽,尼蔻和欧·杰俱不免婚外偷情。因偷而妒,因妒而争,因争而分,分而又合,合而复分,终于在1992年正式离异。离婚后的尼蔻携同所生一子一女迁居一幢高级公寓,距欧·杰的豪华私邸不过两哩之遥。欧·杰除去在同尼蔻分手时分给尼蔻一大笔财产外,每月尚支付尼蔻一万美金子女赡养费。分手后两人数度藕断丝连,直至案发前三周尼蔻才决计同欧·杰一刀两断。


          谋杀案发生在1994612日。当天下午,尼蔻与欧·杰所生的八岁大的女儿在学校登台表演舞蹈,尼蔻与欧·杰同时出席观看。表演结束后,尼蔻携同其父母与子女前往一家饭馆晚餐,欧·杰未受邀请,独自打道回府。当晚940分左右,尼蔻之母打电话给尼蔻,说她把眼镜落在饭馆了,问尼蔻是否可以帮她去取一趟,尼蔻回答说没问题。其实,尼蔻并不用自己去取,饭馆的跑堂罗纳德·苟德曼正好是尼蔻的朋友,尼蔻只是打了个电话到饭馆,叫罗纳德把眼镜送到尼蔻的寓所。将近十一点的时候,尼蔻的邻居斯迪夫·施瓦布看见一条狗在街上乱蹿,系狗的带子上溅有血迹。斯迪夫试图令狗静下来,结果反而是狗把斯迪夫领到尼蔻的寓所。步入隐蔽在树丛深处的甬道,斯迪夫赫然发现尼蔻与罗纳德双双倒毙在血泊之中。警察闻讯赶来,发现尼蔻的院门虚掩,大门不锁,推门入室,餐厅的桌上尚有半杯冰淇淋未化,楼上尼蔻的一子一女均在卧房中安睡,对于院门口的凶杀浑然无觉。

      警方前往欧·杰的私邸通报欧·杰时,得悉欧·杰已在午夜前乘机飞往芝加哥。欧·杰的芝加哥之行是早已预定的,旨在出席赫茨汽车租赁公司的会议。在芝加哥的旅馆里同洛杉矶的警方通过电话之后,欧·杰于次日凌晨返回洛杉矶。在家门口遭警方逮捕,事缘其时警方业已在欧·杰私邸的院墙内发现一只饱蘸血迹的皮手套,同凶杀现场发现的另一只同样饱蘸血迹的手套正好构成一对。像欧·杰这样的名流,自然少不得有私人律师,在这种非常的场合,自然少不得有私人律师在场。欧·杰的私人律师叫欧·杰保持沉默,俟请到刑事律师时再做道理,遭欧·杰拒绝。欧·杰自愿接受警方的盘问,在为时长达三小时的盘问中,反复申明自己无罪。像这样的谋杀案件,至关重要的是人证,警方没有;次为重要的是凶器,警方也没有;在欧·杰院墙内发现的手套只能作为旁证,警方与检察系统都觉得仅凭如此单一旁证不能把欧·杰捉拿归案,只得将欧·杰释放回家。

      警方与察系统当然不会就此罢手,在进一步搜查欧·杰房屋内外时,警方声称在欧·杰卧房内发现一只沾有血迹的袜子,此外,在欧·杰车房前的路上以及欧·杰的一辆汽车上也发现血斑。警方还找到案发当晚前往欧·杰私邸接欧·杰去机场的出租汽车司机,司机供称十点二十五分左右来到欧·杰私邸门前,多次按门铃均无人应门。将近十一点时,看到一个同欧·杰相似的人影自外而入,欧·杰旋即出来开门。司机的供词似可证明欧·杰11点以前并不在家。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警方化验室的分析,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欧·杰的血型相同。欧·杰自然也明白案子不会就此了结,从警察局回家之后,立即聘请罗伯特·沙皮洛为其首席律师,替其组织辩护班子。罗伯特·沙皮洛在洛杉矶明星界不是个陌生的名子,在欧·杰卷入这件谋杀案之前不久,当红的流行歌星麦克·杰克逊被控猥亵男童,替麦克·杰克逊与其原告达成庭外和解的,正是这位罗伯特·沙皮洛。经罗伯特·沙皮洛先后罗致加入欧·杰的辩护班子的包括犯罪学权威亨利·李,DNA专家贝利·舍克,经常同洛杉矶警察作对的黑人律师詹尼·柯卡融等多名法律界风头极劲的人物。1992年美国为夺回奥运会男篮冠军,派出以超级职业篮球名星组成的球队。美国人美称之曰“Dream Team”。欧·杰的辩护班子一经组成,各新闻媒介立即套用这一说法,也称之为“Dream Team”。举次一端,足见欧·杰的辩护班子阵容之强。超一流律师的收费自然也是超一流,据报道,在欧·杰的辩护班子之中,有四人每小时收费额高达450美元以上,有三人每小时收费美元300元出头,收费最底的也在200美金以上。不过,据说在欧·杰一案中,这些律师并不计时收费,而是只计一笔总账。这一笔总账究竟是多少? 事后有记者问及欧·杰的“Dream Team”中的某一位,回答却是恕不能相告。要价既然能如此之高,没有几下真本事自然不可能。欧·杰辩护班子中的主要成员在审判过程中都有极为出色的表演,尤其是开审不久即取代罗伯特·沙皮洛成为领导的詹尼·柯卡融,极尽煽动和诡辩之能事,的确不愧“Dream Team”的称号。


           且说警方在616日获得化验室的血迹化验结果之后,认为证据确凿,遂通知罗伯特·沙皮洛,要把欧·杰正式捉拿归案。罗伯特在次日早晨把警方的决定告知欧·杰,欧·杰同意在午前11时向警方报到。为谨慎起见,罗伯特每隔15分钟同警方通一次电话,报告欧·杰动身前的情况。熟料正当罗伯特以为欧·杰在楼上卧房中更衣之时,欧·杰却失踪了。同欧·杰一起失踪的还有欧·杰的心腹之交艾尔·寇林斯以及艾尔的“野马”牌吉普车。警方闻讯后忙做一团,两次举行记者招待会,声称决不会让欧·杰跑掉,气极败坏之馀还宣布也要逮捕艾尔·寇林斯。至于上哪去抓人,却说不出个明堂。罗伯特·沙皮洛接连三次面对电视摄影机,呼吁欧·杰向警方自首,也不见反应。各大小电视台统统中断正常节目,竞相报道欧·杰拒捕潜逃的消息。

       下午6点半左右,两名在加利福尼亚度假的人偶然目及一辆同艾尔·寇林斯的“野马”相像的吉普车,警方根据这两人的指点,终于在5号高速公路上跟踪上欧·杰与寇林斯。寇林斯通过手机告知警方:欧·杰手握手枪,有自杀意图,千万不得造次。换上个无名小卒,警察哪会管这些,少不得强行截车。无奈欧·杰不是无名小卒,十几辆警车居然乖乖听话,不紧不慢地跟在后头,外加数架警方直升飞机居高临下监视,其他车辆一概靠边停下,让欧·杰和警车先行。立交桥上的车辆本不相干,却也一字排开来权充观众。更有好事的,频频从车窗里伸出头来,向欧·杰挥手致意。如此这般的镜头通过全国的电视网络实况转播长达两个多小时之久,方才在欧·杰的私邸门前告一段落,任何国家元首来美国访问恐怕也休想如此风光。850分,欧·杰终于放下手枪,走下“野马”,让警察铐上手铐带往监狱。但凡案情不十分严重,或者犯人不大有逃走的机会或动机的案子,犯人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可以以缴纳押金的方法免于坐牢。欧·杰既卷入两条人命的案子,再加上这么一跑,想要藉钱消灾自然是不可能的了。欧·杰从此成为洛杉矶中区监狱中的第4013970号,在监狱中一住就是474天,接连在牢房里度过47岁与48岁两个生日。


          同纽约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一样,美国司法系统也是美国保守势力的中坚,摄影技术问世迄今已不下百年,照像机始终不准进法院的衙门。报纸杂志以至电视新闻,都不得不凭藉画家的速描报道法庭内的状况。录音机的流行少说也有40年了,法院如今仍然雇用打字员作速记。举次二端,可见一斑。近来个别法官对于电视摄影机网开一面。说“个别”,是因为并无统一规定许可电视摄影机进入法庭作实况转播,准不准完全操在当事法官之手,而大部份法官依然不准。幸而审判欧·杰一案的法官伊藤属于不那么守旧的一小撮,从而使人有机会目睹这场所谓“世纪之审”的绝大部份过程。有人说:这场所谓“世纪之审”之所以能名副其实,也正因为有电视予以实况转播。这话显然极其有理,没有的电视实况转播,这案子绝不可能造成同样的轰动。法官姓伊藤,听起来像个“小日本”。事实上,伊藤的确是美籍日人。虽然“小日本”也是一些中国人偏好的称谓,作者这里却是引用一位美国政客的说法。东方人在美国当法官的极少,这场所谓“世纪之审”居然由位日裔法官来主持,显然让某些心怀种族偏见的美国人不舒服。曾经一度有意参加1996年总统竞选的纽约共和党参议员达马特就是其中之一。达马特公然蔑称伊藤为“小日本”,闹出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公开道歉方才了事。不言而喻,蔑称时发泄的当是真情,道歉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虚伪。

     无独有偶,不仅法官的身份不合常规,检察官的身份也有欠正统。首席检察官玛莎·克拉克不是男人是女人,而且是个女人味十足的女人,走起路来一步三折,摇曳生姿。史称东汉梁冀的夫人孙寿善为折腰步,向来不明所谓折腰步者究竟何所似,直到看到这位跳芭蕾舞出身的检察官走路的风姿,才算是有了实感。有些大男子汉对玛莎的折腰步极不入眼,以为有损法庭的尊严。次席检察官科里斯托夫·达旦是个黑人,黑人检察官倒不罕见,不过,科里斯托夫之所以入选恐怕并非偶然,欧·杰和欧·杰的首席辩护律师詹尼·柯卡融都是黑人,起用科里斯托夫,意在以夷攻夷? 检方的用意自然瞒不过被誉为Dream Team的辩护律师班子,詹尼·柯卡融等极力想把科里斯托夫排挤出局,无奈法官伊藤不肯首,只得作罢。

      在有种族与性别偏见的人看来,警察局方面的人选想必最为称职。警方的主要证人,警官马克·费尔曼,白,男,一副正气凛然的面孔。然而,这案件最后之所以以检方败诉而告终,不少人以为问题恰恰出在费尔曼身上。费尔曼的名字见报之后,立即风传此人是个种族主义份子。所谓无风不起浪,即使谣言无征,检方为避嫌起见似乎也不应该起用费尔曼作证。虽然没有人称检察班子为
Dream Team,料想检察班子还不至于笨到不足以知乎此的地步。无奈检察班子非用费尔曼不可,因为一切重要的证据,从欧·杰私邸院内的饱蘸血迹的手套,到欧·杰的“野马”吉普车上的血斑,统统都是费尔曼发现的。费尔曼在一次电视采访中大言不惭地声称:没有他马克·费尔曼,就没有欧·杰一案。话虽说得傲气,倒是不假。外人对于费尔曼是否真是种族主义份子并不清楚,检方和警方乃是沆瀣一气,自无不明之理。检方的错,不错在用马克·费尔曼,而错在以为可以掩盖费尔曼之为种族主义份子的事实。在幕后对费尔曼施加一番训练之后,玛莎·克拉克故意在法庭上当接连追问马克·费尔曼有无歧视黑人的观点,马克·费尔曼扮出满面春风的嘴脸,对玛莎·克拉克的问题一一否认。检方大概以为如此这般就可以澄清谣言而立于不败之地了。

       熟知“Dream Team”果然不同凡响,居然找到一位曾经采访过马克·费尔曼的女记者。该记者手上有费尔曼的谈话录音,据录音的记载,费尔曼公然宣称要把黑人统统烧死。可见费尔曼岂止是有歧视黑人的观点而已,简直是彻头彻尾的种族主义份子无疑。于是,“Dream Team”把费尔曼再次请上法庭。这一回,费尔曼不再是单刀赴会,而是带着一位形影不离的律师。每逢詹尼·柯卡融发问,费尔曼就同律师一番交头接耳,然后由律师向法官伊藤说,费尔曼要求履行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给予证人保持沉默的权力。这里有两点值得一提:第一,并不是所有的邦都允许证人履行这一权力,加利福尼亚凑巧是允许证人履行这一权力的邦之一。换上别的邦,费尔曼就极可能非得承认在法庭上撒了谎,从而使费尔曼的一切证词完全作废。而一旦费尔曼的证词作废,这案子恐怕就根本没有机会开审。第二,电视观众听到了费尔曼的录音全文,看到了费尔曼面对詹尼·柯卡融的盘问时要求保持沉默的尴尬,陪审团却没有。法官伊藤没有让陪审团出席,而事后又以录音全文不尽同案件有关为由,只允许陪审团听其中的一两句无足轻重的话。陪审团能看些什么,听些什么,权力完全操在法官手上,换上别的法官,陪审团也许就能无所遗漏,而费尔曼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度也许就会大打折扣。

      中国人习惯了两千多年来的中央集权,对于美国各邦法律上的差异往往诧意不解。美国人明白各邦的加入联邦是附带有条件的,而条件之一就是允许这种独立性,自然不以此为怪。令人费解的是,素以法治而非人治自豪的美国人何以会容忍法官有如此之大的权力? 经多年的观察,窃以为美国人所谓的法治,其实还是人治,只不过法不出于政府强人之手,而出于法界强人之手。每逢举国上下有所疑难,比如人工流产是否合法之类,美国人往往并不走公民投票或立法修宪的途径,而是听任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投票解决。既要投票,足见这九名最高法界主宰的意见并不尽同。这九名最高法界主宰虽然如此高高在上,也还是难逃两鬓飘霜,老死之后须由新人顶替,换上来的新人的观点未必同老死退休者的意见相同。于是,每逢最高法院有人事更替,既经投过票的案件又往往须重新表决,从而可能推翻以前的判决。换言之,一切重大事务的合法与否,皆依最高法院的人选而定。如此这般,试问:不曰人治,将何以名之?

     九名最高法院法官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总统提名任命的。虽说任命之前须由国会同意,既经任命之后,总统无权管辖,但凡不如总统意的,休想入选则自在不言中。在里根总统任上凑巧有七名最高法院法官老死退职,七名新人都由里根一手包办。有人说,就此一举业已奠定里根总统在美国历史上的地位。由此可见,所谓法不出于政府强人之手的说法,也还不是没有商榷的馀地。

     除最高法院的法官之外,上诉法院的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是因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同类案件援引作为判决的依据。上诉法院不止一所,同一上诉法院也不免人事更替,不同的上诉法院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并不尽同。于是,同样的案件就可以因为援引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判决。

    政府强人对法的间接操纵也不仅限于总统。若干年前有过这么一件案子:伊利诺依邦某公司在其库房内存放有毒物品,某库房工作人员中毒而死,公司业主被控谋杀。堪萨斯邦的邦长是业主的朋友,业主于是逃往堪萨斯邦。各邦警方均无权越邦抓人,而伊利诺依邦与堪萨斯邦之间又恰恰不存在引渡关系,业主因而得以逍遥法外。事隔十年有奇,堪萨斯邦邦长竞选失利,新邦长同业主无缘,上任伊始就将其驱逐出境,听任伊利诺依邦将其捉拿归案。也是在伊利诺依邦,还有这么一件案子:某女控告某男强奸。被告不认罪但被判25五年徒刑。20年后原告良心发现,承认当年的控告诬陷不实,要求将被告平反释放。法院对此无异词,邦长却不肯首。不肯首的理由何在?邦长认为原告20年前的证词确实可信,而20后的表白为弄虚作假。凭什么这么认为?就凭他自己的感觉。出于舆论的压力,邦长最终同意放人,却拒予平反。不平反怎么释放?凭邦长对法律的解释。什么样的解释?20年前对强奸案的处刑过重,已经坐了20年牢,够了,不必有待刑满。举此两例,足见邦长对司法的影响,较之总统有过之而无不及。


         且说陪审团虽然未能有机会一睹马克·费尔曼的庐山真面目,却并未因此而影响判决的结果。根据美国的刑法,只要案情存在疑窦,就必须以无罪定案。在欧·杰一案中,可疑之点远不止一处。首先,犯罪学权威亨利·李指出案发现场显示凶手可能不止一位;受害者苟德曼身上的伤痕表明在死前曾同凶手有过一番激烈的打斗,而欧·杰身上却绝无同人搏斗过的痕迹。亨利·李从而告诉陪审团,案子不是像警方和检方说的那么简单,而是大有文章在。其次,检方叫欧·杰在法庭上试戴警方在欧·杰院内发现的手套,结果手套太小,欧·杰的手戴不进去。第三,从警方估计的案发时间,到欧·杰出门上出租汽车,间隔过于短暂,欧·杰不大可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把一身收失得一干二净。第四,警方声称在搜查欧·杰卧房时发现一只沾有血迹的袜子,而在搜查时拍下的录像却证明在警方进入卧房之初这只袜子并不存在。此外,有一系列的事例说明警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极不谨慎,完全有可能忽略或破坏了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当欧·杰在法庭上高高举起戴着据说属于凶手的手套的手,显示手套太小之后,不少律师都曾预言审判会以欧·杰无罪告终。可是到了102日,当法官伊藤在法庭上宣布陪审团仅用了三个多小时就已得出一致结论,判决将于次日上午正式公布之后,口风却出现逆转。检方在记者招待会上一个个面有得色,有些原本预测欧·杰无罪的专家纷纷改口。之所以会如此,据说是因为陪审团在法庭上宣布业已作出判决之时,回避正视欧·杰,行家们认为这是有罪判决的迹像。又据说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快速的决定多倾向于有罪的判决。某位改口的律师事后告诉记者,他之所以改口,乃是因为得了内部消息。内部消息理应无误,如果不是此人撒谎,就一定是有人故意散布错误的消息。目的何在?如果在于制造造轰动,那么,结果极其成功。

      10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美国举国上下出现一派异常的静止与期待。各电视网络统统中断正常的节目,各达官显贵也纷纷取消或推迟原计划的活动,甚至连克林顿总统也离开自己的办公室,跑到一间有电视的房间,唯恐错过这场所谓“世纪之审”的判决。无罪的判决传来,像是晴天劈雳,把成千上万守候在电视机旁的美国人震惊得呆若木鸡。《华盛顿邮报》上一次发行号外是因为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而辞职,《圣路易斯邮报》甚至不为水门事件所动,《圣路易斯邮报》上一次发行号外宣布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两报却都在十月三日当天为欧·杰的无罪判决发行号外。举此一端,可见震惊的程度之深。克林顿总统当即发表一项声明,呼吁群众尊重陪审团的判决,可字里行间明显流露出对判决的不满,想是发表声明之时,尚未能从震惊之中完全清醒过来。


          美国人向来以其陪审团制度而自豪,每逢陪审团的判决不尽如人意的时候,往往能泰然处之,摆出一副尊重制度的高姿态。欧·杰一案的陪审团既已一致得出无罪的结论,何以举国上下震惊到如此不能克制的程度? 原来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之中,有十名黑人,白人仅得一位,另一名为拉丁美洲裔。如果陪审团成员的黑白比例倒过来而判决不变,美国人也许仍能安之若素。问题在于如果陪审团成员的黑白比例真的反过来,判决大概就会大不相同。据公布的民意测验,79% 的白人认为欧·杰是杀人凶手,而 72% 的黑人认为欧·杰清白无罪。一件同政治丝毫不沾边的刑事案搞成断然以种族划线的结局,可见美国黑白之间的鸿沟之深。种族矛盾不是本章的话题,姑且按下不表。其实,左右陪审团态度的岂止种族而已?政治观点、文化背景、经济状况等等的不同,都足以使人对同一案件持不同的看法,只不过这些因素不如种族那么黑白分明遂难以觉察罢了。


          陪审团成员的遴选以就地取材为原则。“就地”的“地”,一般来说,就是案发之地。但是,倘若案情足以在案发地引起公愤,被告律师往往会要求转移审判地点,理由是当地人业已不能作出理性的判决。能否成功转移审判地点,并无条文依据,权在法官。由此可见,法官的一己之见,就足以决定陪审团的倾向性。根据法律,只有美国公民才有资格入选陪审团。然而,非美籍侨民收到初选通知的实例并不罕见,可见初选手续极其马虎。不过,初选之无所依循倒也无关紧要,因为还有复选在把关。复选由原告被告双方律师会同法官一起面试,凡是不如律师或法官意的,一概落选。好像是公允得无可指责。其实却不然。双方律师各执偏见自不在话下,法官的裁决也因人而异,并无统一的条例可循。此外,被唤去面试的人,凡有意入选者,难免不曲意迎合;凡无意入选者,难免不故意推托。某同僚向来服饰考究,某日却一反常态。为何如此?因为刚刚从陪审团面试出来,因为不想入选,所以故意打扮得像个乞丐。衣着邋遢、口出胡言,是躲过入选陪审团的最简便的方法。预测审判所需的时间愈长,想方设法躲避的人也就愈多。原因很简单:有谁会愿意把大把的时间浪费在同自己不相干的案子上? 再者,离职的时间长了,难保不丢饭碗。虽说充当陪审团是宪法规定的义务,雇主不得因此解雇。雇主难到不会寻找别的借口? 在美国没有比保住饭碗更为重要的事,有多少人会愿意为了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而甘冒砸破饭碗的风险? 近乎无有。


         综上所述,可见人的因素对陪审团的组成影响甚深。此外,钱在陪审团的组成上也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有人在事后问某位欧·杰的律师靠什么方法使黑人在陪审团中占如此绝对的优势? 律师说什么法子也用不着,想不要这么多黑人都办不到。为什办不到?原因有二。其一,洛杉矶市的人口本来就黑众白寡,陪审团初选既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在劫难逃,黑人入选率高于白人理所当然。其二,开审之前一般预测审判会长达半年,凡是有良好职业者大都望而却步,而无业或者无正当职业可言者,黑人十居其九。复选面试既如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上钩者大都非白而黑,也是理所当然。这自然之道的说法不为无理,只是并非所有的陪审团都是如此顺理成章组成的。上文提到的警察打人案,同样发生在洛杉矶,为何陪审团中却不见一个黑人的踪影? 因为顺应自然之道不是没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要有钱。警察打人案的原告身无分文,由政府的律师提供义务服务。眼不见钱而秉公负责的律师不能说没有,只是可遇而不可求。警察打人案中的原告律师属于“吾从众”一流,听任被告律师一手包办而不予干涉。欧·杰既有大把的钞票,不仅聘有一流的律师,而且聘有一流的陪审团咨讯专家,对陪审团候选人逐一斟酌,检方在遴选陪审团上做不了手脚,这才能让陪审团顺应自然之道而组成。


         陪审团的组成既受制于人,又受制于钱,陪审团制度之绝非尽善尽美已不待言而可知。此外,陪审团的遴选欠缺文化程的标准。比如,欧·杰审判案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之中,仅两人受过大学教育。美国中等教育水平普遍低劣,名为中学毕业而实同文盲者多如过江之鲫。美国的法律又恰恰极尽深文苛细之能事,虽身经百战的律师,仍然难得游刃有馀,如何能指望大字不识一斗的陪审团在聆听原告被告双方律师繁琐复杂的法律辩驳之后作出合法的判断? 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与日本,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由多名法官组成的法官团作出。法、日等国的这套方法未必尽善尽美,但至少比由一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外行作决定的显审团制度高明一筹。虽说美国的案件大都由陪审团决定,被告其实有权选择不经陪审团而直接由法官定案。倘若被告如此选择,则案子的决定权就完全操在审案法官之手。与法、日等国由三名法官定案的制度相比,显然有欠周全。


         欧·杰审判案以欧·杰无罪定案之后,有些人把这样的结局归咎于司法制度的腐败。头脑比较清醒的人士予以反驳,指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不曾有任何非法舞弊行为,制度绝无腐败可言。至于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有些人愤愤不平,说欧·杰审判案表明有钱就能逍遥法外,“是可忍,熟不可忍”? 头脑比较清醒的人士也予以反驳,指出世道本来如此,从来如此,“小不忍,则乱大谋”。平心而论,如果收钱的是法官或陪审团,则的确属于“是可忍,熟不可忍”的范畴。然而事实上收钱的既不是操审判权的法官,也不是操判决权的陪审团,而是被告的辩护律师,试问:是不肯忍,为之奈何? 窃以为钱的神通之所以能使有钱者逍遥法外,其弊并不在司法制度,而在于社会。有人说,如果欧·杰聘请的辩护律师是起诉的检察官,而起诉的检察官是欧·杰的辩护律师,则欧·杰必会成为阶下之囚无疑。此话有如画龙点睛。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欧·杰的辩护律师的表现极其明显地高于检察官。何以会如此? 因为检察官是公职,公职人员的薪水有限。律师是自由职业,收入的限度看自己的本事。于是,身手不凡的大都投入律师这一行,自奔前程,剩下平庸之辈充任检察官,吃大锅饭。例如,欧·杰的首席辩护律师詹尼本是检察官出身,对于检察官的几下功夫,早已深悉,叫检察官如何对付得了?


        商业社会唯利是图之弊,在欧·杰审判案中发挥得淋漓尽至。欧·杰审判案是一件人命关天的案件,但这并不妨碍生财有道的美国人视之为奇货可居。法庭外每天都有商贩兜售有关案件的纪念品,从印有32(欧·杰打橄榄球时使用的号码)的遮阳帽,到以警车在高速公路上追逐欧·杰为背景的手表,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具备商业头脑的不止专业商人,上自洛杉矶市政府,控方检察官,下至陪审团成员、证人、被告本人,以至死者家属,无不企图利用案件发财。市政府的生意眼,是在法庭外高价征收停车费。因前来采访的记者每日数以百计,洛杉矶市政府的这笔额外收入竟然高达170万美元。两位主要检察官玛莎和科里斯托夫均以工作量增加为由,要求增加薪水。一名陪审团成员因故被开除后,随即出版一本题为《欧·杰陪审团成员私记》。另一名陪审团成员暗中记录审判幕后细节,为事后出书作准备,遭揭发后被开除。尼蔻生前的女友芮斯尼克除上法庭替检方作证之外,急急忙忙请人捉刀,撰写她同尼蔻的私交,怂人听闻地名之曰《夭折志秘》。案发时寄居欧·杰篱下的食客柯林也在出庭作证之后,将其所知出售给某职业作家,写成一本《真像》。欧·杰本人也在狱中撰写《听我一席话》,公开声称出书不仅旨在自我辩护,也在于挣取稿费以支付律师费用。案子了结之后,玛莎、科里斯托夫,以及欧·杰的律师詹尼等立即同出版商签署从100多万到400多万美元不等的出书合同。詹尼早已身家千万,增添几百万元只不过锦上添花,原本收入不过中上的玛莎和科里斯托夫,则均因发了这笔横财而递上辞呈,挂冠而去。两死者的家属也不止于对欧·杰的无罪判决忿忿然而已,双双聘请律师以民法控告欧·杰,向欧·杰索取巨额赔偿。一件案子既然可以创造出如许发财致富之道,“趁火打劫”一辞在美国似以改写作“趁案打劫”为宜。

     提起“趁案打劫”,不能不再次提到俄克拉荷马城的爆炸案。使168人死于非命的罪魁业已捉拿归案,却无奈身无分文,不足以解“趁案打劫”者之渴。于是有人想到爆炸案中所使用的炸药是用化肥制成的,代表死难家属的律师居然正式上法庭向生产化肥的公司索取赔款。结局如何,不见下文,想必没赢。不过,律师既能提出这样的案子,而法院也并不拒予受理,这就已经足以说明美国人的司法逻辑非我族类所能知。说句公道话,这种逻辑也不是每个美国人都能理解,甚至也不是每个美国律师都予赞同。有位美国律师在电视上就此发表评论,说近十年来美国司法界出现一股极其恶劣的倾向:打官司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寻求司法的公正,而是在于寻找有钱的替罪羊。此话可谓一语中的,道破当今美国司法的天机。


         中国上自秦汉下迄明清,各朝各代都有大同小异的成文法典。历代正野史书、私人笔记对于法律的细节,或有系统的记载,或有生动的描写。集成之作如《九通》等,对于历代典章制度法令搜罗综括详尽,其函盖时间之长,内容之富,皆举世无双。这些白纸黑字的记录皆足以证明中国的法治和法制不仅存在,而且远较西方各国更为完整和长久。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治一度在中国受到严重破坏。如今重新兴起提倡法治之风,本来绝对是好事。只是提倡者大都以为中国没有法治传统,一切须取则于外国,又以为须自己动手把“法治”两字译成英文方能收沟通中外之效,于是而把中文“法治”误译作英文

rule by law,结果却因此而引起西方人对中国的“法治”的意义产生误会。

     说“法治”被误译为“rule by law”,只是作者的揣测,因为并无人出来承认其为如此。不过,作者自信这揣测不误。因为倘若有人问:什么是“法治”?答案想必为:依法而治或遵法而治。相当于“依”或“遵”的英文是“by”不是“of”,因而但凡不知英文之中只有“rule of law”而没有“ rule by law”这种说法者,必然把“法治”误译为后者无疑焉。说“必然”,也许过于武断,因为精通英文者想必会知道置“of”于两名词之间,等于用后者作为前者的形容词。比如,“man of courage, ladyof virtue, man of genius”等等都出于“of”的这种用法。明乎“man of courage”为“勇士”, ladyof virtue”为“淑女”, man of genius”为“天才”,自会明白相当于“法治”的英文是“rule of law”。不过,但凡精通英文者,也就不会不知道英文已有现成的“rule of law”,而不必生造一“rule by law”。由此观之,“必然”云云,其不必为武断也未可知。


        “Rule of lawrule bylaw”的区别究竟何在?窃以为不过相当于“法治”“遵法而治”的区别。或问:上文刚刚用“遵法而治”解释“法治”,这里又说二者存在区别,岂非自相矛盾?其实并无矛盾可言。因为“法治”与“遵法而治”的区别不在本义而在言外之意。“遵法而治”隐含着“治者为人不为法”这一层言外之意,而“法治”隐含着“法为治之本”这一层言外之意。这两层隐含的言外之意,均须费推敲然后隐约可见。外国人疑心中国所说的“法治”不同于彼人所谓的法治,因彼文中本无“rule by law”之说,骤然见之,必然推敲。既经推敲,其隐含之区别于是乎显露。“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既有如此这般言外之意的分别,故外国人之疑心,情有可原。

     奇怪的是,在中国人中间居然也有那么一夥应声虫,摆出一副法治专家兼英文专家的样子,在这译名上大做文章,说什么中国的“法治”是“通过法来治理”,外国人的“法治”是“法的治理”。可笑之至。可笑之一,这些应声虫似乎忘记了,作为中国人,应当根据中文原文而不是根据外文译名来理解中文词汇的意义。“法治”的意义,并不因正确地译为“rule of law”抑或错误地译为“rule by law”而有所改变。在中文,“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因而其所强调的是“法为治之本”,与英文的“rule of law”并无二致。可笑之二,所谓“法的治理”,于文于理两不通。于文而言,中文没有“法的治理”这样的说法,正同英文之中没有“rule by law”一样。于理而言,法须经人制订,亦须经人实施,无人则无治,何来所谓“法的治理”?不明“rule of law”与“ rule by law”的区别隐约于言外,直按字面的意思把“rule of law”理解为“法的治理”,说明这批人既不通英文,也不通中文,更缺乏起码的常识,所能者,唯应声而已。

发表于 2010-10-23 14: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尚且如此,人治就不要指望有什么公正了。。。。。

既然有陪审团制度,就要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哪怕荒唐的决定。唯有如此,才能从整体上保证更加公正。

要不了多久,可能会有计算机陪审制,百分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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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0: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就是这个。真理与谬误,事实与捏造。。。就这样成了一笔糊涂账。不论是令人震惊的大案,不够震惊的小案,不够立个案子的案,统统如此,那中间的故事用英文里的两个词manipulating, twisting都再合适不过了。

俺有一次问过一个律师: 当律师站在法庭上,明明知道其client有罪或有问题而想方设法把问题推卸掉,他们是什么样的一种感觉呢?那律师说俺问了个unfair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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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2: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老柞叙述的情况来看,觉得给欧·杰·辛普逊定罪证据不充分。

另,从今年开始日本也实行了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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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3 23: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老柞叙述的情况来看,觉得给欧·杰·辛普逊定罪证据不充分。

另,从今年开始日本也实行了陪审团制度。 ...
南云 发表于 2010-10-23 22:05


俺以为日本、法国等通过法官团作判决的办法其实远远高于陪审团,居然也与美国接轨了。
看见这美国化的趋势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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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3 2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尚且如此,人治就不要指望有什么公正了。。。。。

既然有陪审团制度,就要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哪怕荒唐 ...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0-10-23 14:53


并不是唯有如此。比如,法官团做决定就比陪审团好。


更好的,当然是改变法制,比如英美法制以习惯法为基础,法律条纹不清楚。规则不分明,所以审判结果矛盾百出,草民不知所从。
德国为什么没那么多律师?因为法律清晰简明,无论原告、被告、法官,都比较容易对案子有共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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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以为日本、法国等通过法官团作判决的办法其实远远高于陪审团,居然也与美国接轨了。
看见这美国化的趋 ...
柞里子 发表于 2010-10-23 23:13



感觉最近数年日本搬美国的东西很厉害,会计制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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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4 00: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最近数年日本搬美国的东西很厉害,会计制度、司法制度....。
南云 发表于 2010-10-23 23:43


美国厉害呀!一老美大言不惭地告诉我:所谓现代化,其实就是美国化。


所以,要打到什么?就是要打倒两个东西。
一个是美国。
另一个,不言而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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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0: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熬粥的法律系统是 Common Law System, 好像米国也是这个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是以个例备法,法官可以治定法律,但是该法律也可以让国会否认掉。许多法律条文还是100多年前的,只要没有新个例能推翻就一直沿用下去,有时会闹笑话。熬粥同时还有联邦法律系统和各州法律系统,实际上有9个不同的系统。不同的法庭执行不同的法律,有Constitution Law, civil law, family law, law of torts,等等,蛮复杂地。 欧洲一些国家用civil law systems,可能相对没那么复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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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0: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shanyue

不错。英国及其前殖民地都是这一套。所谓common law,极不严明,其实就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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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1: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anyue

不错。英国及其前殖民地都是这一套。所谓common law,极不严明,其实就是人治。 ...
柞里子 发表于 2010-10-26 10:35



但是此人治非比人治,还是在游戏规则之内。有HighCourt , Federal Court and Parliaments 左右,还是比较公平的。
我开始最不能接受的是陪审团成员的组成,往往是所谓的社会精英们多不愿出席,找各种理由退掉,最后多半是由那些没事可做的有时间的闲人去做陪审团,简直怀疑他们的判断能力。 但是想想看,这个社会是大家的,由个例而建的法律也是大家在法庭上立起来的,你不去,别人去,不论水品高低,都是社会一分子,你放弃你的权利,就不要责怪别人行使他们的权利,结论可能在你看来很可笑,但是由百姓自己决定的,就是这个游戏规则。在大多数人认为没有比现在这个更好的系统时(当然你可能例外),现有系统能运转就说明有它的生存价值。这也是许多法律条文在不断地更改,但系统却一直在沿用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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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此人治非比人治,还是在游戏规则之内。有HighCourt , Federal Court and Parliaments 左右,还是比 ...
shanyue 发表于 2010-10-26 11:23


你所说的法官制定法律,一般来说就是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因为只有上诉法官的判决才成为公布的、可以援引的法案。
议会只能立法,不能判决。
法院有层次,并不能保障公平。中国的法制系统也有低级、中级、高级等等。
我以为法官团比陪审团好。
社会虽然是大家的,但无知的“大家”其实是受制于别人的傀儡。
议会只能立法,不能判决。
澳大利亚的情况我不知道,在美国,有钱有势的人绝对比贫贱者更能享受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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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2: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柞老的雄文将历史文化熔合于娱乐之中可读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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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2: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说的法官制定法律,一般来说就是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因为只有上诉法官的判决才成为公布的、可以援引 ...
柞里子 发表于 2010-10-26 11:47


熬粥 Parliaments (包括 各州的)可以用新制定的法律推翻法官在法庭上根据个例指定的法律。
有钱人可以雇大律师,当然打赢官司的概率就高。但熬粥相对米国来讲金钱挂帅可能小点,相对英国老祖宗来讲又是一个贫民社会,没有那许多的社会等级,倒退20年还是一个非常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年随着移民增加,社会问题增加,亚洲人的金钱观冲击着原本悠闲,懒散的群体,金钱挂帅在上升。熬粥大部分百姓原本是一个非常悠闲宽容的群体,良好的耐心让许多国人无法理解,严格守法的百姓会被聪敏的华人们戏曰:洋人傻傻地,苯苯的。 熬粥人也不像米国人动则就把你告上法庭,但这些东西都在慢慢地改变,用九斤老太的观点就是一年不如一年,用社会发展的眼光看,熬粥需要活跃的市场经济,如今的市场是国际市场,原本每家大片土地,守着美丽海滩当自家泳池的好日子要靠在经济市场上拼搏才能保住。好像扯远了,再讲下去,又要扯出一大片其它论调了,斩时(我的编辑器上咋没这字呀)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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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7 07: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shanyue
暂的拼音是zan 不是zhan 。谢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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