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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柞里子

这样的解雇居然合法。令人震惊。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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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11:24
无知呀!
N 年前UC Berkeley 也有个教授开课教唆配偶如何偷情,并怂恿其学生这么做。
有学生告他诲淫诲盗 ...

废话。让他到中小学讲讲这些试试?

大学生是成年人了,当然对待就不一样了。这就像是看成人录像,如果有人给未成年人看,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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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2: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袜贩 发表于 2013-1-18 11:53
废话。让他到中小学讲讲这些试试?

大学生是成年人了,当然对待就不一样了。这就像是看成人录像,如果有 ...

问题是这人没在学校教那个。
是历史问题,不是现实问题。
而且AV是一种合法职业。
唆使配偶偷情,是典型的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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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2: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12:22
问题是这人没在学校教那个。
是历史问题,不是现实问题。
而且AV是一种合法职业。

所以没人说她犯法了。

但是学校要考虑这样一个人当老师所造成的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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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2: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11:24
无知呀!
N 年前UC Berkeley 也有个教授开课教唆配偶如何偷情,并怂恿其学生这么做。
有学生告他诲淫诲盗 ...


大学跟小学的标准不同,甚至不同的大学之间标准也不同,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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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2: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3-1-18 12:31
大学跟小学的标准不同,甚至不同的大学之间标准也不同,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啊啊  ...

现行与历史
在校干这个与在与校无关。
小学生根本不应该有机会上那种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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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2: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袜贩 发表于 2013-1-18 12:24
所以没人说她犯法了。

但是学校要考虑这样一个人当老师所造成的坏影响。

中小学生根本没有机会上那种网站。
小克在办公室干那个,总统照当。换成一般公司职员,早就炒鱿鱼了。
分明是双重标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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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12:47
现行与历史
在校干这个与在与校无关。
小学生根本不应该有机会上那种网站。

我要是校长我也不会用她。

什么现行历史,没用。比如犯过罪的人就是不能当警察。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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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4: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3-1-18 13:58
我要是校长我也不会用她。

什么现行历史,没用。比如犯过罪的人就是不能当警察。嘿嘿

不愧是D培养出来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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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4: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14:33
不愧是D培养出来的好学生。


又胡搅了,跟D有什么关系?

你们糜狄招警察不查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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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23: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3-1-18 14:59
又胡搅了,跟D有什么关系?

你们糜狄招警察不查犯罪记录?

不明白什么叫法制。
这不是让D搅和的?
盗窃,是犯罪行为。
充当AV演员,那是合法的谋生行径。
怎么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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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5: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8 23:18
不明白什么叫法制。
这不是让D搅和的?
盗窃,是犯罪行为。


道理是一样的。

AV虽然不是犯罪,学校也不是警察局不是?说的就是各行有各行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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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06: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澳洲大头 发表于 2013-1-19 05:28
道理是一样的。

AV虽然不是犯罪,学校也不是警察局不是?说的就是各行有各行的规矩。 ...

道德、法律不分,政治、刑事不分,这就是D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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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8: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柞里子 发表于 2013-1-19 06:33
道德、法律不分,政治、刑事不分,这就是D的逻辑。

这种事不能只听媒体一面,事情开始可以说是道德伦理问题,校方有校方的考虑(可能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远远大于校方)。当提到法庭后就变成了法律问题。一开始并没有什么合法不合法的, 校方从其治学角度考虑,想必有其依据,而每个员工在签约时也会有要遵循校规之说,学校有权作出这种决定。不知道校方的举动是否违背美国的劳工法(既然法庭判校方无罪,当有其缘由),当当事人不服提到法庭后就成为一桩法案。在common law system 法律是有个案例组成的,每个个案在法庭通过后就可以写入法律成为日后执法依据。这种事没准还能成法呢,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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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9 2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shanyue 发表于 2013-1-19 18:09
这种事不能只听媒体一面,事情开始可以说是道德伦理问题,校方有校方的考虑(可能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远远 ...


得上诉法院的公开判决(published)才能成为以后同样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非公开的不成,普通法院的判决也不成。
不是听信媒体的报道,是不觉得这样的做法合适。
就法律而言,这案子显然不属于清楚的范围。
据我所知,在米国招聘时调查历史得须应聘者在应聘之前签署同意的文件,也仅以工作经验、学历、财务信用、犯罪记录为限,无权侵犯隐私。
这人的被解雇与这些都无关。纯粹是社会舆论压力的结果。
而法制与法治的任务之一,正在于顶住社会舆论的压力。
社会舆论的压力当然不能忽视,但应因此而修改或制定法律,然后通过法律来起作用,而不是直接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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