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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证据不足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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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8: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既然有人把柞里子的老账翻出来了,柞里子就不妨再从《怎样在美国生存》征引一段:

【中国有“官倒”之说,指当官而兼做生意。有些美国人反其道而行之,动用生意上赚来的钱去做官场上的买卖,姑名之曰“倒官”。“官倒”与“倒官”,形式虽然不同,目的却一致,都是以钱为的。说美国有“倒官”,并不等于美国没有“官倒”,不仅有,而且有三种不同形式的倒法。一种是现任现倒,比如,前总统约翰逊在任上的时候,将其德克萨斯邦农场上的湖水装瓶出售。也许有人以为这卖水的生意与总统的职务拉不上关系,何“官倒”之有? 其实不然,在约翰逊上台之前,市上不曾有“约翰逊总统湖水”,在约翰逊下台之后,市上也不再有“约翰逊总统湖水”。可见,所卖者并不是水,而是“约翰逊总统湖水”这块牌子。再比如,里根总统任上的司法部长米斯,年轻时曾在陆军供职,早已复员多年,陆军部竟然在其成为司法部长之后将其原有军职升级,以便米斯退休后可以根据新的军职从部队领取高级别的退休金。如果说米斯在服役期间的确贡献良多,应予升级,这晋级加官之举为何不早在当初未复员之前举行? 这几十年后的补升,无论是出于米斯本人的授意,还是出于陆军部的殷勤,米斯既已欣然笑纳,则实难逃“官倒”之责。

第二种是将任先倒。还是这位米斯,在即将上任司法部长之前,其妻从某银行家手中获得一笔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米斯上任之后,旋即予此银行家联邦政府中一个肥缺。《诗》不云乎“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美国虽无《诗经》,却也懂得有投必有报之道,因而美国法院曾调查此事,但因无法证明这一投一报之间的关系,只得作罢。有记者为此事问米斯是否自己觉得做错了件不该做的事,米斯说没有。记者追问为什么没有,米斯说因为没有,所以没有。回答得如此合乎语法,真不愧是位司法部长。

第三种是下任再倒。比如,里根总统下台之后,去日本做两次为时三十分钟的演次,每次从日本人手上收取几百万美元的酬谢金。所酬谢者,究竟是这为时三十分钟的高论? 还是在八年任期内给日本人的好处? 再比如,国防部是通用电气公司的最大主顾,某国防部负责采购的副部长卸任伊始便成为通用电气公司的副总裁。有报纸揭发,国防部买一个普普通通、市价几分钱的镙丝钉,竟然要付美元三千。国防部并不否认这一指责,只分辩说这种做法有利于国防部的一缆子交易。一缆子交易的说法相信不假,究竟是对国防部有利,还是对国防部的官老爷有利,那就只有天晓得了。】

再看个比较近的例子:小布什任上司法部示意某些检察官调查其政敌,一部分检察官拒绝执行,结果上了司法部的黑名单,遭司法部以不称职的借口解雇。

以上所云,有充分证据证么?没有。出于柞里子的想像?绝对不是。柞里子之所以知道这些证据不足之词,是因为见诸公众的报道。出于记者们的想像?也绝对不是。然则何所出?曰:出于合乎常理的推测。合乎常理的推测未必是事实,未必不是事实,但绝对不是无中生有的想像。

世上有很多事情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容不得第四者知;或者更加隐晦,只有“天知地知、自己知”,容不得第三者知。

比如,尼克松在白宫办公室说过一些政治不正确的私话,被办公室的录音系统记录在案,让公众知道了,无法抵赖。里根吸取教训,上任伊始,立即拆除办公室的录音系统。里根因此就没有在办公室说过些政治不正确的私话么?未必。只是没有证据而已。


发表评论不是上法庭打官司,并不需要证据充分,有合乎常理的推测即可。奥巴马之姑移民一事之所以成为头版新闻,正是因为有人相信其中有不足为外人道者。否则,根本不具备新闻价值,更遑论上头版!公众性的新闻报道尚且可以不必证据充分,更遑论私人评论如柞里子之文?


其实,即使是打官司,也未必就必须证据充分。如果必须证据充分才能打官司,那么,所有的原告必赢无疑。原告之所以有输的时候,正在于原告之证据可能会被法官或陪审团视为证据不够充分。


同样的证据,充分?还是不充分?也看由谁来判断与该怎么判断。多年前洛杉矶警察打人的那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卷录像带。初审结果,陪审团认为录像不足以证明警察打人。再审时,原告的证据还是那卷录像带,只是换了陪审团以及发生了暴动,结果就变成证据充分了。


OJ 前妻被杀案,刑事审判的结果,OJ无罪释放。再以民事审之,OJ却有罪。因为原告提出了不同的证据?非也。因为刑事的定罪标准,得对作案无可质疑方可;而民事的定罪标准,只需疑其作案即可。

看世事而不能或者不懂得通过常理作出推测,或因少不更事,或因傻。十点差一分的时候,你说十点。刚学会看钟的儿童可能会说:不对。是十点差一分。因为儿童少不更事,还不具备理解“近似”的能力。年过三十还停留在少不更事的思维状态,叫傻。傻是一种病。值得可怜。



傻而自作聪明,叫狂妄。狂妄固然令人厌恶,毕竟也是一种病,其实也值得怜恤。

狂妄而具有选择性,是什么?也还是一种病。不过,这种病态很难令人产生怜恤之情。

什么叫有选择性的狂妄?举个例子:

数日前,柞里子在“说说袁腾飞”一文中说:

……在所谓困难时期饿死很多人乃无可置疑的事实,但凡对那三年有记忆而良心尚为泯灭者,皆心知之,无须凭借任何文字的记载或死人的遗体以为证据。


这是一个典型的、认为不必凡事皆得有充分证据的说法。此文上网,不见这厮跟上来抨击柞里子的说法出于想像。


日昨贴出“美国版‘此地无银三百两”,这厮就立即跳出来以证据不足相攻击了。

偶然之举?非也。有休斯顿一案的辩驳在先。故推之以常理:这厮的逻辑是:但凡批评中国,无须证据。一旦触及美国,那就必须证据充分了。否则就是想像、太多的想像。嘿嘿。

顺便澄清几点琐屑:

其一,“美国版‘此地无银三百两”中称述的对象是奥巴马的生父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姐妹(half sister)。译成中文,只能是“姑”,不能是“婶”。“婶”是叔父之妻,不可与“姑”混为一谈。

如果属于少不更事,尚且不能分辨“婶”之与“姑”,无可厚非。如果年过三十,自以为学问车载斗量,却仍然不能分辨“婶”之与“姑”,至少属于傻,或者已经进入狂妄之境界。

其二,在美国,political asylum 不是refugee。前者是一种比后者更
难以取得的身份。一般来说,前者以个案处理,留给像许家屯、胡娜这种安案子。后者
可以是政治性,也可以同政治毫无关系,不必证明自己业已遭受迫害或必将遭受迫害。往往包罗群体而是个案。


不愿意相信柞里子的说法也无所谓,因为这区别本不是三百两一文的关键。该文的关键是:移民局拒绝、法庭两次拒绝。难道都错?为什么错?为什么奥巴马上任之后,案件的结局就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勒令出境变成合法拘留?


其三,柞里子之文从来没提到交易、好处等等。这这厮或者这厮之流在这些方面做文章不具备杀伤力。

不过,既然提到,柞里子也不妨提醒一下:小布什政府解雇不合作检察官的案子说明什么?有时候,保住饭碗就是拍马逢迎的动机,用不着想着捞取什么好处。小布什解雇检察官的例子也绝对不是个例、特例。想在官场混的,不得得罪权势是古今中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不能明乎此而年不少,傻。只肯相信中国如此,不肯相信美国也如此,则是有选择性的傻。因有如此选择性的傻的毛病,见批评美国则不胜忿恨,如之何?柞里子听其自便。嘿嘿。

发表于 2010-5-20 09: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删除自OJ后一段至袁腾飞之前的段落,将厮改成君,再交傻叔圈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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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0: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删除自OJ后一段至袁腾飞之前的段落,将厮改成君,再交傻叔圈阅。 ...
gege1 发表于 2010-5-20 09:00


怎么一会儿也不让俺消停,得,圈了 501px-Lucent_Technologies_logo.svg.png
第一,“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不等于就没犯这档子事儿,但也没说明就有,要不怎么叫证据不足呢
第二, 10点差一分开饭和10点开没啥所谓;但有时则大不同,比如电话费率的时间段是按你开打的时间算全程的收费,差大发了(摄员记住呦)。在如:一个完全不走的表和每天快一秒的表那个好?傻子也会要后者,但完全不走的24小时可以指定两次准确时间而每天快一秒的要4万两千天才指示一次准确时间哪个好?人的能动性要用的恰到好处才是。
第三,“那厮“用语严重违反”摄权“,不提倡。
第四。”
但凡批评中国,无须证据。一旦触及美国,那就必须证据充分了”-----要坚决打击这种歪风邪气,该判的判,该抓的抓,决不手软

送摄长,班长,书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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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0: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扯那么些干啥呀?  那个什么“三百两”把基本事实搞错,更兼逻辑不通,让人一看就是瞎扯,再说多少也还是没有丝毫的公信力。 没救啦。

这里前面东拉西扯一大篇,一句“因而美国法院曾调查此事,但因无法证明这一投一报之间的关系,只得作罢”,立马把自己绊一大跟头,于是忙不迭宣布: “发表评论不是上法庭打官司,并不需要证据充分”。  把这个有关发表评论的新标准给美国记者们宣布一下,他们肯定都乐了: 果如此,今后还怕什么 libel, slander, defamation?

不管扯多少闲篇,从个人的角度讲,每个人做人的标准有不同;从社会的角度讲,libel, slander, defamation 为人们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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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柞高论惊世骇俗。徒工以为老兄应回国搞一论坛专讲老米之弊端,准能红火,其甚,非闭门著书能及也。前题是不怕弄一身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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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厮,这厮一般是文人之间表示亲密的称呼。
我们粗人一般就用你丫的之类。

比如我和不道之间经常如此问候。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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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1: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柞高论惊世骇俗。徒工以为老兄应回国搞一论坛专讲老米之弊端,准能红火,其甚,非闭门著书能及也。前题是 ...
徒工 发表于 2010-5-20 11:05
怎么叫惊世骇俗?
怎么就不叫少见多怪?
倘若因中国之有弊,就不能理解美国之有弊。那也属于有选择性的傻。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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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扯那么些干啥呀?  那个什么“三百两”把基本事实搞错,更兼逻辑不通,让人一看就是瞎扯,再说多少也还是没 ...
放羊的 发表于 2010-5-20 10:24
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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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厮,这厮一般是文人之间表示亲密的称呼。
我们粗人一般就用你丫的之类。

比如我和不道之间经常如此问候 ...
leicaski 发表于 2010-5-20 11:19

如果柞老这厮那厮的,也鄙厮一下,就让傻叔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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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1: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叫惊世骇俗?
怎么就不叫少见多怪?
倘若因中国之有弊,就不能理解美国之有弊。那也属于有选择性的傻。 ...
柞里子 发表于 2010-5-20 11:34



    米国的事俺就不瞎操心了,国内的事俺亦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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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1: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米国的事俺就不瞎操心了,国内的事俺亦傻矣
徒工 发表于 2010-5-20 11:42
你都傻了,还能有聪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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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5: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一会儿也不让俺消停,得,圈了
第一,“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不等于就没犯这档子事儿,但也没说明就 ...
傻瓜满多 发表于 2010-5-20 10:08



    傻叔这个圈儿看着眼熟啊。。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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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23: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柞高论惊世骇俗。徒工以为老兄应回国搞一论坛专讲老米之弊端,准能红火,其甚,非闭门著书能及也。前题是 ...
徒工 发表于 2010-5-20 11:05



    嘿嘿,在那边“合乎常理的推测”可以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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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00: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人把柞里子的老账翻出来了,柞里子就不妨再从《怎样在美国生存》征引一段:【中国有“官倒”之说,指 ...
柞里子 发表于 2010-5-20 08:47


I don't know what exactly you meant by '此地无银三百两'. so my interpretation is that you are implying there are some sort of 'abnormal activity'. This is as much of speculation as you are stating above.
To me politics is not just like business. Politics IS business. Any 'out of the line' behaviour comes at a price. The person involved would have to evaluate the gain and risks.
However, if you play by the rules, or even better, you are so good at interpreting the rules that you can play to your favour without stepping over the line, then it's considered fair game.
Whoever doesn't think it's fair better start the process of re-evaluating the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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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1 06: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I don't know what exactly you meant by '此地无银三百两'. so my interpretation is that you are imp ...
UWB 发表于 2010-5-21 00:41
your interpretation is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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