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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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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啊。没什么好保密的。我的意思就是说:
告票上的话是法律条文,应该遵守。但是这个条文是不合理的。可以质疑。质疑不是说让现场跟警察对着干。起码你敢质疑了,你才有可能通过众多的努力,改变这个不合理的条文。
老嫩等一批老海黄们,非要拼命给我科普告票上写了什么,好像只要告票上的,就是真理了。整天诚惶诚恐的在那高喊:“这就是美国法律啊,你不懂的,你不签字要打屁股的。”
其实字是要签的,质疑也是可以质疑的么。另外美国几十个州都必须当场签字么?不用当场签字那些州的法律难道就比要当场签字的州一定不合理么?老嫩还很搞笑的对我说,加拿大也是这样的,有必要跟我解释清楚。好像我打算在加拿大跟骑警对着干似的。话说我上个月做朋友的车,丫stop牌没停,躲在阴暗处的骑警立刻冲出来给了丫一张告票,我记得朋友也没签字么。到期也乖乖的上庭了啊,什么没签字就代表要做逃犯,必须当场拿下,揍你没商量,这样的法律还不许质疑了?其实比较逻辑的辩论应该是:“我觉得当场签字这样的法律要求其合理性在于。。。。”而不是“不签字就是违法啊,要逮捕的啊!”好像“逮捕”成了告票的合理性与法律基础。简直搞笑了。
老海黄们好像除了夹起尾巴签字以外,能做的就只能是在客厅里叫唤:
“那谁!还不练琴呢!?”
哇塞,司机这么会胡说八道啊。
你说我是老嫩,那我就去把老嫩的帖子都仔细看一遍,发现人家没说错啥么。而且看了半天,人家说过这些吗:“这就是美国法律啊,你不懂的,你不签字要打屁股的。”“加拿大也是这样的。”“不签字就是违法啊,要逮捕的啊!”
下面列出来。我用放大镜也没找到你引用的那些话,要不你再帮着找找。如果你也找不到,说明你要么脑子一团浆糊,要么是癔症发作。我倒还没跟精神病患者打过交道呢,也不屑跟拎不清的人多罗嗦。
脸面有大小:外交官代表国家,休斯顿警察顶多代表休斯顿执法机构
我觉得年轻人力搏儒情有可原, 他们往往只看现象,不看本质,以为喊喊理想口号,弄个结果“平等”就万事大吉。随着年龄的增长,见到的听到的经历过的多了,会用自己的脑袋分析了,很多力波儒会或多或少冷静下来。剩下的死硬力搏儒不是由基因决定的,就是受个人沉痛经历影响,或是吃饱了撑的思想家。那些老年才当的力搏儒更是路色变的。
你要他们自砸饭碗啊
我觉得你电影看多了,陷在被迫害幻想里。
签字是保证你到时会出庭,你就不必被当场拘留。不签就意味着你不保证。警察就有权拘留你,以保证出庭。
总而言之保证你在法庭上申辩的权利
跟警察没有认不认罪一说,那是法庭的事。你好像想重新定义签字的意义。
签了字不到庭就是自动败诉。在你看来,要不改成就别签字了,全部拘留,以保证出庭?或者不签字就是自动放弃出庭机会,好不好呢?
我楼下不是给你解释了么。出庭是你的权利。签字说明你知道这个权利而且保证会行使这个权利。到时如果不出庭,你自动败诉。不签字,说明你不想行使出庭的权利,相当于承认你guilty as charged, 警察可以当场把你拘留,最后结果还是出庭。
你大概忘了被警察指控这一回事了。一般不严重的交通违法,有罚款和出庭的选择。严重的一定要出庭,甚至当场吊销驾照。这样的法律很人道,只要你签了字,既保证了你申辩的权利,又不耽误你当时要做的事情。只抓那些当场表明自己guilty as charged。加拿大不是相似的法律?
特务现在加拿大。估计那边也差不多,有必要跟他解释得详细点。
遵守法律,和没有思考过这法律合不合理,也是两个概念。至于我是不是你认定的那个人,也有机会再跟你详细解释吧。
哈哈,笑晕了。一边骂,一边不得不乖乖地做警察命令他做的。这警察很酷。
他气归气,知道乖乖地呆在车里。如果敢自己出来,就很有可能受到“暴力”了。
这个警察太仁慈。咳 NYPD officer Steven McDonald was staring down the barrel of a small gun in Central Park in the summer of 1986, held by a 15-year-old whom he had stopped to question about a stolen bicycle. Rather than immediately responding with deadly force, he paused—and was shot twice in the head and once in the arm, paralyzing him from the neck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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