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驻美国休斯顿领事馆副总领事郁某因所驾车辆无牌,被当地警察追入领事馆停车房内逮捕并殴打致伤。事发之后,中共提出抗议,可以理解;美国外交当局表示必将认真调查处理,也可以理解;不少国内外草民雀跃欢呼、拍手称快,甚至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也可以理解。 前二者的态度之所以可以理解,是因为就事而论、以理推之,势必如此,不如此则绝对不可理解。至于第三者的态度也在可以理解的范围之内,那就有些不同寻常,值得中共当局深思了。该怎么思?不言而喻,毋庸赘言。 不过,可以理解是一码事,是否合理与明智,是另一码事。以柞里子之见,但凡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者,皆属愚昧;以郁某不曾被打死为遗憾者,除去愚昧之外,还得附赠“无赖”两字。 何以言之?美国警方声称:事先不知道郁某是外交官,也不知道自己违法进入中共领事馆的领地。这就说明郁某的挨打,与其身为中共官员无关(弦外之音:与其是否该打无关),而是美国警察逢“人”即打所致。替逢“人”即打的警察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能不是下愚之流?以这样的警察下手不够重、不曾把人打死为憾,能不是无赖之徒? 之所以在“人”上加个引号,是因为窃料有人在心中暗笑:嘿嘿!什么“人”?分明是犯罪分子嘛! 首先,犯罪分子也是“人”。其次,敢问:车上无牌是何等重大的罪恶?再其次,未曾觉察车牌丢失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故无牌驾车者完全有可能是盗窃犯的受害人。 或曰:郁某之罪在于无视警察鸣警、企图逃走。据郁方的辩解,不曾听到警笛。郁方的辩解或属谎言,或属事实。无论属于前者还是后者,既已在车房停车,警察有打人的必要么?没有。 再进一步说,犯法琐屑如交通违规,外交官一概不受制裁是国际间的惯例,只须出身外交证件警察就得当即放人。身为外交官的郁某难道不知?如果既知之,则绝不存在逃避的动机。由此推测,郁某未曾听到警笛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再退一步说,即使郁某所犯之罪罄竹难书。警察有动手打人的权利么?据美国的法律,无有。故但凡因此案而雀跃欢呼、拍手称快者,其实是在为“执法而犯法者”雀跃欢呼、为“执法而犯法者”拍手称快。世界上什么人最蠢?舍如是者莫属。嘿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