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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多数国家的选举规则都是有偏(bias)的规则,很难代表民意,即选举胜出与否与选举规则有关,而和被选举人是否真正代表民意无关。这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定理说:基于爱好偏序排列的社会效益函数不存在。阿罗1950年发现这个定理,1972年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阿罗定理问题。比如有三个人参加总统竞选,他们是布什、克林顿和里根。一共有100个人投票。其中43人最喜欢布什、第二喜欢里根,最不喜欢克林顿;33人最喜欢克林顿、第二喜欢里根、最不喜欢布什;24人最喜欢里根,第二喜欢克林顿,最不喜欢布什。
如果每人一票,得票最多的当选,则布什以43票对克林顿33票和里根24票胜出。这是美国现在的选举规则。如果按照此规则选奥林匹克会址,中国就得到2000年的举办权了,但是奥林匹克会址的投票规则是得票最多的两名再重新投第二次票,结果中国在第二轮落选。
回到我们三人竞选的例子,如果按奥林匹克选会址的规则,克林顿会在第二轮投票中以57票对布什43票胜出。这种方法在此例中刚好也是末位淘汰法。
如果我们按照双双对决方法(这是体育中比赛的规则),那么布什与克林顿对决时,克林顿以57票对43票胜布什;布什与里根对决时,里根以57票对43票胜布什;克林顿与里根对决时,里根以67票对33票胜克林顿。结果是里根两胜,克林顿一胜一负,布什两负。里根胜出。
在选民偏好不变的情况下,用三种常用的选举规则会选出三个不同的总统。为什么说这些选举规则是有偏的呢?让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出来前边一百个人的偏好不变,我们再加一百个最喜欢克林顿和最讨厌里根的人和另外一百个最喜欢里根而最讨厌克林顿的人,这两百人对布什即不喜欢也不讨厌。这样加多两百人看上去是中性的,对布什没有更喜欢也没有更讨厌,对克林顿和里根两个人的厌恶和喜爱人数相等相反。如果选举规则是无偏的,那么加这两百人对选举结果应该没有影响。读者不妨自己试试,选举结果会很不相同。如用第一条选举规则,原来100人投票时是布什胜出的,现在300人投票就变成克林顿胜出,虽然后边加的200人总体来说对三人的偏爱程度是中性的。
所以,所谓西方普选代表民意是一个骗局,神化选票是别有用心。西方是法制,即选举规则无法公平,大家尊重这个规则,输了就认输。但是,美国要求其它国家民主选举的时候输了不认输,破坏其它国家的法制。如2006年巴勒斯坦在西方社会监督下实行了国际社会公认的选举,哈马斯获胜,西方立即把哈马斯列为恐怖组织否认了选举的合法性。2012年,埃及在希拉里巧实力策动的阿拉伯之春运动下,举行了西方式的全民普选,穆斯林兄弟会选举获胜,2013年美国就默许了埃及军事政变推翻了这个民选政权,实行独裁恐怖管制,大肆迫害穆斯林兄弟会。2003年美国占领伊拉克,在伊拉克建立西方民主政治,经过10年民主建设,2013年伊拉克选举马利基上台,伊斯兰国建立后美国迟迟坐视不理,理由是马利基政府没有代表性,没有包容伊拉克各派势力,结果是迫使马利基下台,举行了新的“选举“。这证明西方民主选举根本不代表民意,而是强者制定规则,大家按照“法制“遵守这个规则。当规则对强者不利的时候,强者可以再修改规则。巴勒斯坦选举,埃及选举和伊拉克选举是西方制定选举规则,但西方做为不负责任的强者在其它国家不尊重西方列强自己强加的选举规则,随时颠覆这些规则的选举结果。
香港占中是引狼入室,接受西方规则,而西方不负责任,可以让香港动乱不断。埃及、利比亚、伊拉克、阿富汗和乌克兰实行了西方民主,却陷入战争动乱,人民有了选票,人民却失去了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占中诉求的西方普选规则根本就不代表民意。伊拉克各派势力参加了选举,各派势力不尊重选举规则,美国要求民选总统马利基包容各派势力,美国不尊重选举选举结果。要包容各派势力,就不要用西方选举制度,而应该采用中国政治协商机制。用西方选举政治,各派台下势力就听凭执政党执政,不要再搞街头民主,破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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