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人把柞里子的老账翻出来了,柞里子就不妨再从《怎样在美国生存》征引一段:
【中国有“官倒”之说,指当官而兼做生意。有些美国人反其道而行之,动用生意上赚来的钱去做官场上的买卖,姑名之曰“倒官”。“官倒”与“倒官”,形式虽然不同,目的却一致,都是以钱为的。说美国有“倒官”,并不等于美国没有“官倒”,不仅有,而且有三种不同形式的倒法。一种是现任现倒,比如,前总统约翰逊在任上的时候,将其德克萨斯邦农场上的湖水装瓶出售。也许有人以为这卖水的生意与总统的职务拉不上关系,何“官倒”之有? 其实不然,在约翰逊上台之前,市上不曾有“约翰逊总统湖水”,在约翰逊下台之后,市上也不再有“约翰逊总统湖水”。可见,所卖者并不是水,而是“约翰逊总统湖水”这块牌子。再比如,里根总统任上的司法部长米斯,年轻时曾在陆军供职,早已复员多年,陆军部竟然在其成为司法部长之后将其原有军职升级,以便米斯退休后可以根据新的军职从部队领取高级别的退休金。如果说米斯在服役期间的确贡献良多,应予升级,这晋级加官之举为何不早在当初未复员之前举行? 这几十年后的补升,无论是出于米斯本人的授意,还是出于陆军部的殷勤,米斯既已欣然笑纳,则实难逃“官倒”之责。
第二种是将任先倒。还是这位米斯,在即将上任司法部长之前,其妻从某银行家手中获得一笔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米斯上任之后,旋即予此银行家联邦政府中一个肥缺。《诗》不云乎“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 美国虽无《诗经》,却也懂得有投必有报之道,因而美国法院曾调查此事,但因无法证明这一投一报之间的关系,只得作罢。有记者为此事问米斯是否自己觉得做错了件不该做的事,米斯说没有。记者追问为什么没有,米斯说因为没有,所以没有。回答得如此合乎语法,真不愧是位司法部长。
第三种是下任再倒。比如,里根总统下台之后,去日本做两次为时三十分钟的演次,每次从日本人手上收取几百万美元的酬谢金。所酬谢者,究竟是这为时三十分钟的高论? 还是在八年任期内给日本人的好处? 再比如,国防部是通用电气公司的最大主顾,某国防部负责采购的副部长卸任伊始便成为通用电气公司的副总裁。有报纸揭发,国防部买一个普普通通、市价几分钱的镙丝钉,竟然要付美元三千。国防部并不否认这一指责,只分辩说这种做法有利于国防部的一缆子交易。一缆子交易的说法相信不假,究竟是对国防部有利,还是对国防部的官老爷有利,那就只有天晓得了。】
再看个比较近的例子:小布什任上司法部示意某些检察官调查其政敌,一部分检察官拒绝执行,结果上了司法部的黑名单,遭司法部以不称职的借口解雇。
以上所云,有充分证据证么?没有。出于柞里子的想像?绝对不是。柞里子之所以知道这些证据不足之词,是因为见诸公众的报道。出于记者们的想像?也绝对不是。然则何所出?曰:出于合乎常理的推测。合乎常理的推测未必是事实,未必不是事实,但绝对不是无中生有的想像。
世上有很多事情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容不得第四者知;或者更加隐晦,只有“天知地知、自己知”,容不得第三者知。
比如,尼克松在白宫办公室说过一些政治不正确的私话,被办公室的录音系统记录在案,让公众知道了,无法抵赖。里根吸取教训,上任伊始,立即拆除办公室的录音系统。里根因此就没有在办公室说过些政治不正确的私话么?未必。只是没有证据而已。
发表评论不是上法庭打官司,并不需要证据充分,有合乎常理的推测即可。奥巴马之姑移民一事之所以成为头版新闻,正是因为有人相信其中有不足为外人道者。否则,根本不具备新闻价值,更遑论上头版!公众性的新闻报道尚且可以不必证据充分,更遑论私人评论如柞里子之文?
其实,即使是打官司,也未必就必须证据充分。如果必须证据充分才能打官司,那么,所有的原告必赢无疑。原告之所以有输的时候,正在于原告之证据可能会被法官或陪审团视为证据不够充分。
同样的证据,充分?还是不充分?也看由谁来判断与该怎么判断。多年前洛杉矶警察打人的那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卷录像带。初审结果,陪审团认为录像不足以证明警察打人。再审时,原告的证据还是那卷录像带,只是换了陪审团以及发生了暴动,结果就变成证据充分了。
OJ 前妻被杀案,刑事审判的结果,OJ无罪释放。再以民事审之,OJ却有罪。因为原告提出了不同的证据?非也。因为刑事的定罪标准,得对作案无可质疑方可;而民事的定罪标准,只需疑其作案即可。
看世事而不能或者不懂得通过常理作出推测,或因少不更事,或因傻。十点差一分的时候,你说十点。刚学会看钟的儿童可能会说:不对。是十点差一分。因为儿童少不更事,还不具备理解“近似”的能力。年过三十还停留在少不更事的思维状态,叫傻。傻是一种病。值得可怜。
傻而自作聪明,叫狂妄。狂妄固然令人厌恶,毕竟也是一种病,其实也值得怜恤。 狂妄而具有选择性,是什么?也还是一种病。不过,这种病态很难令人产生怜恤之情。
什么叫有选择性的狂妄?举个例子: 数日前,柞里子在“说说袁腾飞”一文中说:
【……在所谓困难时期饿死很多人乃无可置疑的事实,但凡对那三年有记忆而良心尚为泯灭者,皆心知之,无须凭借任何文字的记载或死人的遗体以为证据。】
这是一个典型的、认为不必凡事皆得有充分证据的说法。此文上网,不见这厮跟上来抨击柞里子的说法出于想像。
日昨贴出“美国版‘此地无银三百两”,这厮就立即跳出来以证据不足相攻击了。 偶然之举?非也。有休斯顿一案的辩驳在先。故推之以常理:这厮的逻辑是:但凡批评中国,无须证据。一旦触及美国,那就必须证据充分了。否则就是想像、太多的想像。嘿嘿。
顺便澄清几点琐屑: 其一,“美国版‘此地无银三百两”中称述的对象是奥巴马的生父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姐妹(half sister)。译成中文,只能是“姑”,不能是“婶”。“婶”是叔父之妻,不可与“姑”混为一谈。 如果属于少不更事,尚且不能分辨“婶”之与“姑”,无可厚非。如果年过三十,自以为学问车载斗量,却仍然不能分辨“婶”之与“姑”,至少属于傻,或者已经进入狂妄之境界。 其二,在美国,political asylum 不是refugee。前者是一种比后者更
难以取得的身份。一般来说,前者以个案处理,留给像许家屯、胡娜这种安案子。后者
可以是政治性,也可以同政治毫无关系,不必证明自己业已遭受迫害或必将遭受迫害。往往包罗群体而是个案。
不愿意相信柞里子的说法也无所谓,因为这区别本不是三百两一文的关键。该文的关键是:移民局拒绝、法庭两次拒绝。难道都错?为什么错?为什么奥巴马上任之后,案件的结局就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由勒令出境变成合法拘留?
其三,柞里子之文从来没提到交易、好处等等。这这厮或者这厮之流在这些方面做文章不具备杀伤力。 不过,既然提到,柞里子也不妨提醒一下:小布什政府解雇不合作检察官的案子说明什么?有时候,保住饭碗就是拍马逢迎的动机,用不着想着捞取什么好处。小布什解雇检察官的例子也绝对不是个例、特例。想在官场混的,不得得罪权势是古今中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不能明乎此而年不少,傻。只肯相信中国如此,不肯相信美国也如此,则是有选择性的傻。因有如此选择性的傻的毛病,见批评美国则不胜忿恨,如之何?柞里子听其自便。嘿嘿。 |